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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注销有存货怎么办|公司注销存货不交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上海税务注销有存货怎么办|公司注销存货不交税处理

上海税务注销有存货怎么办|公司注销存货不交税处理

上海税务注销有存货怎么办|公司注销存货不交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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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北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6日,2020年因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该行业的原材料成本上升,毛利降低,加上销售渠道受阻,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况愈下。2021年6月,A公司老板决定注销企业。公司新来的会计兼出纳焦某负责注销事宜。焦某将所有账务凭证、财务报表等注销资料交给税局专管员后,税局专管员发现报表上还有710多万的存货,于是追问焦某该公司是否还有货没有卖出去,焦某回答称其刚入职不清楚,应该是都卖完了。三天后,A公司突然来了几个税务稽查人员,将A公司相关的资料全部调取走,包括库房的一些入库单和进销存账簿等资料。



2021年11月21日,该市稽查局对A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将该批存货进行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加滞纳金合计约240万,另处约80万的罚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注销引起的税务稽查案例,A公司老板万万没想到一个小小的注销行为竟让他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那么企业在准备注销时,账面还有存货到底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先分析注销前账面还有存货可能存在的情况。



一,账实相符,确实有存货实物库存未处理



这种情况下,要么将存货低价处理,要么分配给股东,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管怎么处理,都需要按销售处理,缴纳相应的税款,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一般情况下此时处理该批存货不会存在额外的增值,因此一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注意事项:折价销售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处理,即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在折价销售注销前剩余存货时,应当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否则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市场价格或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



另外,低价处理需有合理且正当的理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因此,公司在注销前折价销售剩余存货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否则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例如,若明显低于市场上相同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价格销售,税务局就可能会怀疑注销是故意低价“销售”商品,其实存货早已按照正常价格销售,只是并未入账,这也是很多中小企业的惯用手法。



二,账实不符,账上有数据,库存不存在,或者账面数大于库存数



产生这类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



1,前期账务处理错误



企业注销前发现存货账实不符,时间肯定是要查明是否只是账务处理的问题,若核实确实是前期账务处理错误,则需要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因为很可能会涉及到主营成本、货币资金、往来款项或其他科目的同时调整。同时,很可能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若少结转了成本多缴了税款,则需向税局申请退税和退税利息,若少缴了税款则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不清楚,盘亏的原因实在无法查清



若企业并未发现是账务处理错误,也确实不清楚具体原因,则可以向税务机关坦白根据现有的资料确实无法查实,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如果无法查账,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收。



3,前期存在虚购增值税进项发票行为



企业存货的账面上大于库存数,其中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账面的存货数据是虚假的,是由于前期公司存在购买进项发票的行为,导致了账面上多了一笔库存数据,实际上并没有实物存货进来。若是此种情况,后果比较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仅直接责任人可能触犯了刑法,公司也会被要求做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同时还会面临0.5-5倍的处罚。



4,存在账外收取未开票款项行为,销售收入未入账,存货未结转成本



企业存货账面数大于库存数,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前期公司销售货物时并未开具发票,销售款项用私卡收取,这批存货出库后既没有将销售款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也就没有结转成本。这类情况就是明显的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一般会被要求补缴该批存货销售款项的税款和滞纳金,同时还会面临0.5-5倍的处罚,若企业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企业更严重会涉及逃税罪的问题,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5,实物存货因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的实物库存确实是因为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但同时企业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存货毁损确实是由这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另外,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产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准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实物存货因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发生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是由于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毁损或报废,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需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当然,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进项转出问题。至于这批存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例如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等,只要证明材料足够充分一般允许作为损失扣除。



,企业在注销前若存在账面上还有存货的情形,一定要查明原因,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该准备证明材料的将有关材料备齐,该补税的补税,避免因引起税务稽查或触犯刑事责任而将损失进一步扩大化,必要时也可委托人士进行专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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