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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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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 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 统。如果一家特许企业有多个特许体系,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资料填报的 时,要按照不同的特许体系进行分别填报。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企业符合“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该证明应由哪 个部门开具?如何开具“两店一年”的证明?

答: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 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证明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具, 除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外,如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含中文翻译件)和中国 驻当地的使馆(或派驻机构)认证。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

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 二 ) 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 三 )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

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

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

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 四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五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

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 六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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